保證人是假的 銀行討債敗訴
【聯合報╱記者劉峻谷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7.13
陽信銀行打官司向擔任保證人的陳姓女子索討貸款敗訴,反被陳女控告討債過程損害她的信用,求償500萬元。法院認定陽信行員對保作業有疏失,未察覺有人假冒陳女對保,判決陽信應賠陳女20萬元。
陽信雖敗訴卻發現,向銀行貸款的室內裝潢設計公司負責人是陳女的姊姊、姊夫,當初對保時有一名貌似陳女的女子拿陳女的身分證和銀行員對保,懷疑陳女的親人涉案,已向檢方報案偵查中。
判決書指出,94年7月間一家設計公司以任職銀行行員的陳女為連帶保證人,向陽信貸款300萬元。95年8月起公司未繳貸款本息,積欠貸款202萬元,陽信銀行催討未果,向法院起訴請求陳女負起保證人責任,清償欠款。
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,將對保文件、本票簽名送調查局鑑定筆跡,結果簽名不是陳女的筆跡,認定陳女不是連帶保證人,不需清償貸款,判決陽信敗訴。
陳女向士林地方法院反控陽信銀行對保作業有疏失,未發現有人冒充她,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指出,陽信要求她還錢期間,曾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匯報她欠債信用不良,還向法院聲請查封她的薪資,致她多次遭主管約談,信用受損,求償損失500萬元。
陽信銀行辯稱,行員對保時自稱陳女的女子出示身分證,經紫光燈檢視確定非偽造身分證,且該女子對陳女的身分背景對答如流,致行員未發現假冒,沒有疏失。
法院傳訊負責貸款對保作業的李姓行員作證,發現李姓行員對自稱陳女的女子說錯母親的名字時,未深入查證,草率完成對保作業,顯有疏失,判決陽信賠償陳女的信用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