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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14.出嫁女兒 一樣有繼承權

自由時報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
Q:茜蒨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一筆財產,母親跟大家說要去幫大家辦過戶,於是將哥哥、弟弟與自己的相關印鑑及證件收齊後就去辦理。

但是辦理後茜蒨才發現,所有父親的遺產都過戶到哥哥與弟弟的名下,自己完全沒有繼承到父親的遺產。面對母親故意的操作,茜蒨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屬於自己的部分呢?

賴淑玲律師詳解:

現行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,是採取男女平等的立法,即兒子及女兒的繼承權是一樣的,縱使已出嫁的女兒,對於娘家父母的遺產仍然有繼承權。

茜蒨的母親未經過茜蒨的同意,就擅自作主將茜蒨應繼承的遺產全部過戶至哥哥及弟弟的名下,這個行為已經侵害茜蒨的繼承權,因此,茜蒨可以依據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行使「繼承回復請求權」,向哥哥及弟弟拿回她應得的遺產,倘若哥哥及弟弟拒絕返還,茜蒨只有採取法律訴訟的方式來伸張權利。只不過這個「繼承回復請求權」必須在茜蒨發現遺產被侵奪的事實之後,兩年內行使權利,超過這個年限就沒有辦法要回遺產了。

附帶一提的是,通常茜蒨的母親可以順利將遺產全部過戶給兒子,應該是利用茜蒨的印鑑及證件而自行偽造了茜蒨拋棄繼承的同意書、或是遺產分割協議書之類的文件,而這個行為是一個犯罪行為,構成了刑法「偽造文書罪」的罪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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