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.父死留債務 子僅需用遺產償還
蘋果日報
未具名讀者問:
我與前夫已離婚十七年,這十七年來前夫因為債務問題,把我的住家地址留給其債權人,害得我必須不斷搬家,才能免於受到他與債權人的糾纏、騷擾,但他還是經常寫信或打電話找我借錢。
我現在最擔心的是,我跟前夫所生的兒子今年已滿二十一歲了,請問要怎麼做,才能讓我兒子不要受到前夫的債務拖累?因為我們與前夫目前並無來往,萬一前夫往生時我們並未接到通知,豈不是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?請告知如何能規避繼承前夫的債務。
律師洪幼珍答:
我國《民法》繼承編已經在今年五月修法三讀通過,改為全面「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,負債務清償義務。
只剩債務不需清償
舉例來說,如果父親死亡時沒有財產,只有債務,子女就不需要清償父親的債務;如果父親死亡時有財產,也有債務,子女只要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,來清償債務即可。
這次修法最大的優點,就是繼承人可以不必再擔心未辦理拋棄繼承,可能會得到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,新法自今年六月施行之後,原則上大部分案件都適用限定繼承規定。
至於讀者來信所陳述與被繼承人之間並無來往,因無法得知得繼承的時間點問題,依照新法的規定,如果沒有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,陳報法院,未來仍只需要以所得遺產清償債務,所以不必擔心。
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