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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.丈夫強迫行房,妻子能拒絕嗎?
雅惠和志明結婚三年多,兩人合夥經營一家小公司,雅惠既要主內又要顧外,辛勞自是不在話下。然而最令她不能忍受的是勞累工作一整天後,志明總是強迫要求她行房,令她苦不堪言,疲憊的身驅得不到絲毫的舒緩。雅惠能夠拒絕志明嗎?
刑法中對於強制性交罪,其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決定權,因此夫妻間雖有性行為的義務,若以強迫方式進行,一樣構成「強制性交」罪,志明強迫雅惠要求行房,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」,是要處以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。惟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,「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」,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,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。
一般人認為夫妻之間不構成所謂「強暴」,因為夫妻之間本來就有為性行為之義務;或認為是給自己的先生、又不是給別人強暴,反正也沒什麼「損失」。在此我們應認識兩個觀念,第一,強制性交罪所保護的法益,不是女人的貞操,而是女人對性自主的決定權,所以即便夫妻之間沒有貞操的問題,只要對方不同意,使用強迫的手段,就會構成強制性交罪。第二個觀念是,就算夫妻之間有為性行為的義務,但如果一方不願意履行,他方也只能以對方不願意履行敦倫義務為由,以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或其他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,而不能夠用強暴脅迫的方式要求對方一定要進行性行為。性自主權是人身的基本自由,性義務是不可以被強迫履行的。
所以雅惠如果感到精神壓力太大,可直接向法院起訴,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,請求判決離婚,但在起訴前要先注意蒐證,例如錄下志明承認施暴的言詞;另外,志明對雅惠的粗暴行為,亦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,雅惠也可透過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。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