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暴悲劇 狠父再虐兒致死判3年8月
中央社 2009/12/15
(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5日電)曾因虐待2個月大親生女兒致死,1審遭判20年的男子胡聖華,再度因傷害3個月大兒子致死;板橋地院以其情緒失控、毆打毫無反抗能力的兒子致死,今天判處3年8月,可上訴。 判決書指出,胡聖華在民國96年,因經濟困窘心情不好,半個月內連續對與同居女友所生2個月大的親生女兒出氣,多次掌摑、掐捏、嘴咬施虐致死;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,判處20年徒刑。
未料,胡聖華97年10月間,在桃園中壢市某旅社,因為3個月大的兒子哭鬧不休,竟然情緒失控,毆打男嬰頭部,導致出血性休克。 在11月9日,他與同居女友搭乘友人車子返回台東時,行經宜蘭發現男嬰出現異狀,經送往宜蘭羅東聖母醫院急救仍不治。
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,胡聖華辯稱僅用手打男嬰後腦,男嬰頭部的傷痕是為兒子洗澡時,不慎摔倒撞到浴缸。 法官依據法醫的死亡鑑定報告,認為被告供詞反覆、避重就輕。實際是以徒手毆打男嬰的頭部,導致顱內出血死亡。 胡聖華在法院訊問時,坦承對兒子傷害致死,法官還問他,「你已經打死1個小孩,為何又再打死兒子?」胡宣稱,打女兒是因為精神壓力大,打兒子是因為哭鬧。
法官認為,胡聖華犯案後,見男嬰活動力不佳,臉色蒼白,予以送醫,有傷害犯意無殺人之意思。但行為上確有致死之可能,且已曾經毆打女兒致死,應該知所警惕才對。 檢察官起訴時,具體求刑15年,法官認為,被告長期失業,死者剛出生10天,父子就睡臥在台北火車站。後來雖住旅社,但籌不出住宿費。配偶因為輕度智障無法照顧孩子,案發時,男嬰哭鬧才導致經濟壓力沈重的被告情緒失控。
法院依照被告犯罪情狀,認為相當可憐,即使判處最輕之刑仍嫌過重,所以,依刑法減輕其刑,判處3年8月。